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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
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
第三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
(一)
(一)
(二)
(三)
(四)
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资产时,应与企业其他投资者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
资产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