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1-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4〕3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