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    | 
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37.05  |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 
3705.1000  | -供复制胶版用    | 
   | -其他:  | 
3705.9010  | ---教学专用幻灯片  | 
   | ---缩微胶片:  | 
3705.9021  | ----书籍、报刊的      | 
3705.9029  | ----其他    | 
3705.9090  | ---其他     | 
37.06  |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 
   |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 
3706.1010  | ---教学专用    | 
3706.1090  | ---其他      | 
   | -其他:  | 
3706.9010  | ---教学专用    | 
3706.9090  | ---其他     | 
85.23  |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 
   | -磁性媒体:  | 
   | --其他:   | 
   | ---磁带:  | 
8523.2928  |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 
   | -光学媒体:   | 
   | ---其他:  | 
8523.4099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