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1-2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2007〕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1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1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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