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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其他有关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青岛、深圳、厦门国资办:
为做好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类国有独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经国家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等。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其中: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所辖汇总数据填报本套报表,并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及报表封面信息。
三、对于填报
四、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型保险公司,还应按母公司的报表类型编制、上报保险企业类合并会计报表。
五、有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保险企业,应将境外机构或分公司的数据并入总公司会计报表范围内,并以境外机构成分公司为单位分户录入“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和报表封面信息。
六、各保险企业应在全面做好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合法。
七、各保险企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保险公司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分户及汇总数据)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财务关系隶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将本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各地区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所辖保险公司年度汇总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数据)在审核、汇总、整理后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金融司两份)。分报的内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分户有关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保险公司境外单位汇总会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三份。
八、各保险公司、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汇总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基层分户录入以“元”(保留两位小数)为金额单位。
九、《
各保险公司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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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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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编制单位 2000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编制单位: 2000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营业费用合计 62 编制单位: 2000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1 2 3 4 5 6 7 8 ×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31 32 33 34 ×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 71 72 73 74 75 76 × 77 78 79 80 81 ×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编制单位: 2000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编制单位: 2000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编制单位: 2000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合计 定期寿险 两全寿险 终身寿险 (个人寿险) 年金保险 个人寿险 团体 寿险 个人 寿险 团体 寿险 个人年金 团体年金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编制单位: 2000年度 单位:元
本套报表适用于所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国家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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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反映保险公司年初、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本表根据保险公司
①国家资本: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保险公司形成的资本金(包括现有资产折成的国家股份)。
②法人资本:反映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保险公司形成的资本金。其中国有法人资本应单独列示,反映法人资本中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数额。
④外商资本:反映外籍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
1行=(2+3+4+6+7+8+9+10-12+14+15+16+17+18+19+20+21+22+23+24)行;11行=(8+9+10)行;13行=(11-12)行;25行≥26行;30行=(33+34+35+36)行;33行=(31-32)行;37行=(38+40+41+42+43)行;47行=(1+25+-27+28-29+30+37)行;48行=(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行;71行=(72+73+74+75+76+77+78+79)行;81行=(82+88+89+91+92+93)行;82行≥(83+84+86+87)行;89行≥90行;94行=(48+71+80+81)行;47行=94行。
本表主要反映各保险公司本年的各项收入、费用、税金及利润的形成与分配情况。
本表依据2000年末会计决算资料及有关明细账分析填列。本表是由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三类利润表与利润分配有合并形成。项目基本为可适用于三类保险公司的共性科目,对于特殊的项目,可区分公司类型分别选择填报。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经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而按规定提存的赔款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其中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而提存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应单独列示。
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其中“转回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应单独列示。
1行=(2+3+4)行;5行=(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行;21行=(22-24+26-27+28-29+30-31+32-33)行;22行≥23行;24行≥25行;34行=(1-5-21)行;44行=(34+35+36+37+38++39-40-41-42-43)行;53行=(49+50+51+52)行;58行=(53-54-55-56-57)行;60行=(58-59)行。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量、组成结构以及国有资产总量当期增减变动的各种情况。
本表应依据保险公司2000年权益类的有关总帐、明细账以及有关资产、负债类账目等资料计算分析编制。本表仅由国有独资和控股的保险公司填报。
1.年初国有资产总量:反映2000年初保险公司属于国家所有的各项净资产及资金之和,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及其他国有资金。具体应根据1999年末数结合调整事项填开,新开办公司本项目年初数为零。
注:①单户公司国有资产总量=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②部门、地区及集团型公司汇总计算国有资产总量应进行必要的项目抵减(软件中已设置),即:
汇总国有资产总量=国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2.国有实收资本:反映各级政府部门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投入形成的公司资本金,以及公司上级主管的国有企业投入及其他国有企业参股投入形成的资本金,具体公司实收资本(股本)科目明细项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和法人资本明细项中的国有法人资本填列。
3.国家资本: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各级政府或部门、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本公司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股本)时所形成的属于国家的资本。
4.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指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及资本汇差调整的份额。国有独资公司应全额填列;国有控股公司应按国有实收资本占公司全部实收资本的比重计算填列。
注: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5.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列入公司所有者权益,但由公司管理、使用的具有权益性质的国家所有的资金,如保险保障基金、住房周转金、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等。
6.保险保障基金:反映保险公司为支持公司稳健经营,按照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的以应付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濒临破产时备用的资金
①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本年对公司进行投入或再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
②成建制无偿划入或并入:反映本年经批准将其他企业整体无偿划入或并入公司所增加国家资本金,其中无偿划入的国有企业单独列示。
③资本公积转入:反映当期按规定从资本公积中转入的国有资本数。
④盈余公积转入:反映当期按规定从盈余公积中转入的国有资本数。
⑤清产核资核增:反映公司因清产核次而增加的国有实收资本。根据清产核资部门批复文件等分析填列。
①资本(股票)溢价:反映投资者实际交付资本(股本)高于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规定的资本数额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②接受捐赠资产:反映公司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③法定资产重(评)估增值:反映公司当年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评)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④专用拨款及各项基金形成:反映当年国家及主管部门拨给公司的专用拨款及各项基金,以及公司经国家批准建立自收自用的建设基金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⑤清产核次核增:反映在公司清产核资中经核定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其中的“土地估价当年入账”反映清产核资对国有公司土地估价后,本年按规定入账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该项目根据清产核资有关批复文件为依据填列。
⑥产权界定增加:反映公司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通过界定而本年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⑦无偿划入或并入:反映将外企业的资产无偿划入或并入公司而本年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⑧住房周转金转入:反映公司当年由住房周转金购买职工住房等,而本年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
(3)国有盈余公积:反映公司当个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国有的部分。
(4)国有总准备金:反映保险公司经财政主管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当年提取的总准备金,以用于出现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国有独资公司应对该项目全额填列,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性质的公司应按国有实收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填列。
(5)国有未分配利润:反映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增加额中属于国有的部分。
(6)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而属于国有性质的其他资金本年增加数。
①经专项批准核销:反映公司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的国有资本金。
②成建制无偿划出或分立:反映将本公司所属的非法人实体无偿分立为新的法人实体而冲减的国有资本金。
③清产核资核减:反映公司清产核资中经批准核定减少的国有资本金。
①转增资本:反映公司当年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②法定资产重(评)估减值:反映当年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价值重(评)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③产权界定减少:反映公司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通过产权界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④无偿划出:反映当年将本公司的资产无偿划出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⑤清产核资核减:反映公司在清产核资 中经批准核定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①转增资本:反映公司当年按规定转增资本而减少的国有盈余公积。
(4)国有总准备金:反映公司当年因出现巨灾风险的赔款,而当年营业收入和各项准备金不足时用总准备金支付赔款金额中属于国有的总准备金部分。
(6)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列入公司所有者权益,但性质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国有资金的本年减少数。
9.年末国有资产总量:反映公司的年末国有的各项国有资产之和,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及其他国有资金。
注:年末国有资产总量=年初国有资产总量+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
1行=(2+4+6)行;2行≥3行;6行≥7行;8行=(9+16+27+28+29+30)行;9行=(10+11+12+13+14+15)行;16行=(17+18+19+20+21+23+24+25+26)行;21行≥22行;31行=(32+37+44+47+48+49)行;32行=(33+34+35+36)行;44行≥(45+46)行;37行=(38+39+40+41+42+43)行;50行=(1+8-31)行;50行=(51+53+55)行;51行≥52行;55行≥56行。
2行=01表(83行+85行)年初数;3行=01表83行年初发数;51行=01表(83行+85行)年末数;52行=01表83行年末数。
本表主要反映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用、佣金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总额。
2.邮电费:反映市内电话安装和月租金、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
4.差旅费:反映公司职员各类因公出差的各种费用,标准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7.租赁费:反映公司租赁营业、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支付的费用。
8.修理费:反映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修理费金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递延资产中核算。
10.外事费:反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
11、公杂费:反映公司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12、咨询费:反映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税务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3、审计费:反映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14.资产摊销:反映公司当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金额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进行的摊销金额,具体包括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资产的摊销。
15.董事会费:反映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和会议费。
17.工会经费:反映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工会使用的费用。
18.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劳动保险费:反映公司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用(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伤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20.养老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统筹基金。
21.医疗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医疗统筹基金。
22.劳动保护费:反映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23.安全防卫费:反映公司为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等费用,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定费用。
24.住房公积金:反映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和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由公司负担的部分。
25.业务宣传费:是反映公司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办法所发生的支出费用。
26.防预费:反映公司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7.业务招待费:反映公司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控制、节约的原则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1行=(2+3+4+5+6+7+8+9+10+11+12+13+14+15+16+21+22+23+24+25+26+29+30+31+32+33+34+35+36+37+38+40+41+42+43+44+45+46+47+48+49)行;16行=(17+18+19+20)行;26行≥(27+28)行;54行=(55+56+57)行;62行=(1+50+51+52+53+54)行。
本表反映保险公司本年机构、人员、工资、住房基金、固定资产、各项准备等基本情况。
1.县级(或四级)以上机构户数:反映公司年末县级(或四级)以上户数情况,由总公司填列。
(1)实行总公司一级法人体制的保险公司,按所属级次分别填列到县级。
(2)其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按所属级次分别填列县级以上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机构户数。
2.营业网点个数:反映保险公司下设的独立营业场所和较完整核算系统的营业机构个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公司年末实际从业的全部在职职工及其他临时的从业人员总数。
(2)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反映年末在公司实际从业并与公司有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总数。其中;县级以下职工人数并入县级统计。
(4)参加统筹职工人数:反映年末公司已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职工人数。
(5)参加待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年末公司已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4.全年职工工资总额:反映公司本年实际发放的全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
5.住房基金:反映公司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以下项目根据“住房基金备查簿”填列。
(2)本年基金来源数:反映公司本年住房基金的实际来源及构成情况。
①住房周围金:反映公司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出售净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上级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等形成的住房基金。
②公益金转入:反映公司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部分。
(3)本年住房基金支出数:反映公司本年用于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归还住房借款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方面支出的资金总额。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支出”单独列示。
6.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情况:反映公司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账面原价和实际收入及盈亏等情况。
7.固定资产:反映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年初、年末总额、实物形态分类,以及年度内的增减变化情况。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分析计算填列。
8.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反映公司本年实际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初、年末平均余额。
9.本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反映公司本年按规定实际计提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总额。
10.贷款呆账准备:反映保险公司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年初及年末余额、提取及核销情况。
11.投资风险准备:反映保险公司按长期投资年初余额一定比例所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年初、年末余额、提取及核销情况。
12.坏账准备:反映保险公司按年末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年初、年末余额、提取及核销情况。
13.代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反映公司委托其他代办机构经营的保险业务所获取的保费收入。该项目根据业务部门获取的数据填列。
14.注册资本:反映保险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
15.应上交国家税金总额:反映公司本年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各项税金,包括上交国家的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种税金。
16.应分配国家利润总额:反映公司税后利润中应当分配给国家的部分。
17.实际上交国家税金总额:反映公司本年实际上交给国家的各项税金总额。
18.实际分配国家利润总额:反映公司本年实际分配给国家的税后利润部分。
1行=(2+3+4+5+6)行;10行=(11+12+13+14)行;22行≥(23+24+25+26)行;27行≥28行;29行=(21+22-27)行;49行=(35+36-44)行;36行=(37+38+39+40+41+42+43)行;44行=(45+46+47+48)行;49行=50+51+54+56+58)行;51行≥(52+53)行;54行≥55行;56行≥57行;65行=(62+63-64)行;75行=(71+72+73-74)行;80行=(77+78-79)行;86行=(82+83+84-85)行。
35表=01表31行年初数;49委=01表31行年末数;62行=01表34行年初数;65行=01表34行年末数;71行=01表29行年初数;75行=01表29行年末数;77行=01表27行年初数;80年=01表27行年末数;82年=01表12行年初数;82行=01表12行年末数。
1.利润总额:反映公司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以前年度亏损通过税前利润予以弥补的部分。
(2)免税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3)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
(4)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工资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
(5)多提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扣减纳税所得额的超标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国家规定多提的呆账准备。
(7)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
(8)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
(9)超过规定的捐赠支出: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0)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金额: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金额。
(11)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12)各种赞助支出:反映公司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应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赞助性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反映公司本年利润额减去各项税法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17行=(1-2-3-4+5+6+7+8+9+10+11+12+13+14+15+16)行;20行=(18-19)行。
本表由实行总公司一级法人体制的省级(或二级)分公司逐户填列,省级(或二级)分公司表内各指标解释及口径与主表相应指标一致。表内各项目关系如下:
1行=(2+10+15+16)行;6行=(3+4+5)行;17行=(18+26)行;31行=(1-17)行;31行=(32+33)行;39行=(36-37-38)行;44行≥45行。
补充表均由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行业经营的要求,根据不同险种核算的账、表其他资料分析填报。
1行=(2+3)行;4行=(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行;20行=(21-22)行;23行=(1-4-20)行;31行=(23+24+25+26+27-28-29-30)行;34行=(31+32-3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