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1-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00〕19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应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二、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划出或追加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保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保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物资采购”、“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会计处理按本规定二(二)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如下信息:

  1、在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

  2、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额。

  3、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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