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9-06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60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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