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5-20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29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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