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3-2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3〕3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税稽核”功能,以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统一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下达。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行工作计划,于2003430日前上报总局。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推荐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统一测度评审,现将测试合格企业名单通知你们(见附件1),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并公布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各地一律不得采用。

三、目前部分地区已推行了增值税电子申报,为有利于总局研究制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工作部署,请各地将已推行的增值税电子申报情况于20034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内容见附件2)。

附件:1.测试合格企业名单(按测试顺序排列)

2.增值税纳税人推行电子申报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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