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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
一、专项粮食储备的品种为大米、小麦、玉米。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完成合同定购、议转平等任务、并保证当地正常议销需要之后,从农民那里收购的新粮,严禁用议价库存粮划转,禁止向农民收购“过头粮”。
二、粮食企业收购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规定的分品种结算价格作为记帐成本。实际收购价格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的差额部分,粮食企业列入盈亏;凡实际收购价高于国家规定结算价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凡实际收购价低于国家规定结算价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或顶抵粮食企业亏损指标。
三、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贷款按优惠利率计息,不加息不罚息。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意见,由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四、粮食企业收购的专项储备粮食,在
五、对库存专项储备粮食,在
专项储备粮的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由财政部拨给各省财政厅(局),各省财政厅(局)核实后及时拨给粮食局(厅),由省粮食局(厅)逐级下拨。粮食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六、国家商品储备食油必须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当年食油收购计划和保证正常议销后收购的新油,严禁用议价库存食油划转储备。
七、从
八、商品储备食油改按比例价记帐后,中央财政按比例价垫付利息,即在商业部、财政部核定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内,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划转食油商品储备的数量、品种和贷款优惠利率核定,具体拨补方式和财务处理均比照专项储备粮食贴息办法执行。今后这部分食油调拨或销售时,由调出或销售地区作为调拨价或销价的组成部分收回,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对今年5
九、专项储备粮食和商品储备食油的所有权归中央。凡地方没有完成1990年度合同定购与议转平、“中转地”进口粮食包干任务和1988、
十、要加强专项储备粮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粮食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粮食结算价和质量标准收购农民的粮食,不许压级压价。各级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确保收购资金和补贴款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