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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
一、各级
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
三、各建设单位当年形成的
四、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
五、经批准设置管理机构的
六、各部门(公司)、地区、单位和建设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的决定,认真搞好各种取费的清理审查。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各地方越权批准的取费,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建设银行不得拨付。对于建设单位自愿捐赠的款项,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七、各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清理“三角债”的工作,认真清理投资缺口和债权债务。各级建设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清欠资金的拨付,使之尽快到位,并严格检查监督。对清理拖欠的专项资金,除按税法规定,及时交纳税款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