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9-06-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字〔1989〕25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能否参加国内企业验资问题的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48日《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能否参加国内企业验资问题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符合要求条件的人员,才能承办验证企业投入资本(金)的业务,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业务,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承办。因此,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均不应从事该项业务。

  主管这项工作的财政机关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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