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763号《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规定,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三、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在3-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