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7-31
【颁布单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中编办发〔2000〕17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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