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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重点抽查,一般结合年度内审工作计划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专门对行政许可行为组织实施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局实施重点抽查,一般应当于实施检查7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组织检查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财政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是否存在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二)财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以财政部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组织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外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三)财政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建立了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制度
(四)财政行政许可实施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举行行政许可听证;7.遵守有关法定时限规定;
8.在法定权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9.有收费的,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0.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