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浙江省制止和纠正一些地区用税收退库方式解决基层新增税务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12-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6〕222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抓紧办理税收增长分成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分金库:

  据反映,你省124日制发的省财政厅(86)财税1557号《关于抓紧办理税收增长分成的通知》中规定,“以市、地、县为单位,对1986年工商税收比1983年基数增长部分,分税种按1%计提分成,……”。你省一些地方提出,要求计提的分成用退库的方式来解决新增税务干部经费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中央对地方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你省属于上解地区,中央对上解地区的地方预算收入的划分已作了明确规定,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收入明确规定留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外,其他各项地方预算收入都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你省(86)财税1557号通知中,允许计提分成的工商税收,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收入,你省一些地方要求用退库的方式从工商税收增长部分中计提分成的做法,直接影响中央财政分成部分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4条规定,即“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这种不经允许直接从地方国库中冲退中央分成收入的做法,违反了国库条例规定,而且这种直接退库的做法弊病很多。所以,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制止和纠正用退库方式计提税收增长分成的做法。新增人员经费应通过地方财政安排预算支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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