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5-30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发〔2000〕133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1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予保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011日起执行)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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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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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5340 660 6000

特等├────┼───┼────┼───┤

│因公5180 660 5840

├────┼────┼───┼────┼───┤

│因战4000 600 4600

│在├────┼───┼────┼───┤

一等│因公3870 600 4470

├────┼───┼────┼───┤

│因病3740 600 4340

├────┼────┼───┼────┼───┤

│因战2120 360 2480

├────┼───┼────┼───┤

│二等甲级│因公20103602370

├────┼───┼────┼───┤

│因病1920 360 2280

├────┼────┼───┼────┼───┤

│因战1320 360 1680

├────┼───┼────┼───┤

│乡│二等乙级│因公12403601600

├────┼───┼────┼───┤

│因病1200 360 1560

├────┼────┼───┼────┼───┤

│因战900 150 1050

│三等甲级├────┼───┼────┼───┤

│因公880 150 1030

├────┼────┼───┼────┼───┤

│因战780 150 930

│三等乙级├────┼───┼────┼───┤

│因公780 150 930

├──┼────┼────┼───┼────┼───┤

│因战1000 180 1180

│特等├────┼───┼────┼───┤

│因公970 180 1150

├────┼────┼───┼────┼───┤

│因战800 180 980

├────┼───┼────┼───┤

│在│一等│因公760 180 940

├────┼───┼────┼───┤

│因病750 180 930

├────┼────┼───┼────┼───┤

│因战455 60 515

├────┼───┼────┼───┤

│二等甲级│因公43560495

├────┼───┼────┼───┤

│因病415 60 475

├────┼────┼───┼────┼───┤

│职│因战360 60 420

├────┼───┼────┼───┤

│二等乙级│因公34060400

├────┼───┼────┼───┤

│因病330 60 390

├────┼────┼───┼────┼───┤

│因战260 60 320

│三等甲级├────┼───┼────┼───┤

│因公240 60 300

├────┼────┼───┼────┼───┤

│因战205 60 265

│三等乙级├────┼───┼────┼───┤

│因公195 60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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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011日起执行)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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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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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115120 110115

├────────┼───────────┼──────┤

│小城镇125130 120125

├────────┼───────────┼──────┤

│大中城市130135 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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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011日起执行)单位:元/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500 37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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