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2-2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6〕127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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