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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垦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金的请示》(黑民救函[1999]23号)以及民政厅、财政厅《对省农垦总局(关于落实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的请示>的批复》(黑民办[1998]18号)均收悉。我们认为,你省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将辖区内农垦企业排除在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应予纠正。经研究,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