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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外交部(
一、专门从事接待
二、按本规定领取工作服装补助费后,又有出国任务或调离工作者,凡时间不满一周年的,应交回已领服装补助费的75%
三、已领取临时出国服装补助费,从出国之日起满二周年的;或者由住外机构调回,从回国之日起满二周年的。按更新服装补助费发给。
四、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领取服装补助费:其标准同于(包括高于)本规定第一条的,按本规定第一条衔接执行;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第一条的,从领取之日起不满一周年的,减发原领服装补助费的
五、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接待外宾工作任务的多少等情况,在本规定范围之内,确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掌握执行。如有违反,按财政部、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