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8-04-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88〕207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88)财外字第58号《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中央各党政机关(包括国家旅游局)的外事部门常年从事接待外宾工作的翻译和迎送人员以及到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人员(以下简称专门从事接待外宾工作人员),其服装补助费按本规定执行。

  一、专门从事接待外宾工作人员,其初次制装补助费为250元;以后每满二周年发给更新服装补助费180元,以此类推。

  服装补助费须凭证报销,超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按本规定领取工作服装补助费后,又有出国任务或调离工作者,凡时间不满一周年的,应交回已领服装补助费的75%;超过一周年不满两周年的,交回已领服装补助费的50%;超过两周年的,不再交回。

  三、已领取临时出国服装补助费,从出国之日起满二周年的;或者由住外机构调回,从回国之日起满二周年的。按更新服装补助费发给。

  四、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领取服装补助费:其标准同于(包括高于)本规定第一条的,按本规定第一条衔接执行;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第一条的,从领取之日起不满一周年的,减发原领服装补助费的75%;超过一周年不满二周年的,减发原领服装补助费的50%;已满二周年不满三周年的,减发原领服装补助费的25%;超过三周年的,不再减法。

  五、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接待外宾工作任务的多少等情况,在本规定范围之内,确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掌握执行。如有违反,按财政部、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处理。

  七、本规定从19885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包括洗衣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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