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2-2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地字〔1989〕1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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