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0-2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3〕119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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