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0-09-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90〕410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付给中方董事补贴问题,应按劳动部计字[1990]56号文《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规定内部掌握执行。即: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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