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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药材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中药材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中药提取物的产业化,优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示范推广。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本身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等。
第六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2、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中央所属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5、财政部审核批复中药材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中药材扶持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中药材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药材扶持资金全额收回并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药材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10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