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4-0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2〕25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银函[2001]364号),要求解决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1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其2001年度所需管理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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