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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并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西安、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西安、大连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分行,珠江(广州)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六年国库券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工作,现将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管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国库券的印制、调拨和销毁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逐级分发至县发行支库(包括发行基金保管库,下同)。国库券调运手续,可比照发行基金的调运办法办理。国库券发行时,由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发行支库(或发行基金保管库)领用辖内所需的国库券。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必须将辖内剩余的国库券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开列清单,集中交回发行支库。发行支库点收无误后,上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由分行组织销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回的国库券,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
二、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核算,对于个人购买千元以上国库券开给收款单的,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另立帐户核算。均不计利息。
各专业银行所属集镇办事处(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按旬上划专业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专业银行县支行收到后,将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妥善保管存查。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经整理汇总,并与“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随同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附件三),于次旬三日内划转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地方,由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办理),经审核后编制“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于次旬
人民银行地(市)分支行对代收国库券款,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份起,将收到的国库券款项每旬上划分行一次。由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汇总后再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国库。重庆、武汉、沈阳、广州、西安、哈尔滨、大连等市分行的国库券款,仍通过省分行统一归口后上划总行。
三、国家分配给单位的国库券购买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少数单位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各地财政、银行的同志,要做好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交款期内完成交款任务。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附件一)一式四联,在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六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四、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券面额计划。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各单位统一代收的国库券款,必须按日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要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及时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
五、农民购买国库券,可由行政村统一办理。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附件二)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
六、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国库券者(包括一千元),银行发给国库券收据,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发给个人的收据用发给单位的国库券收款单代用,但应在收款左“单位购买”处加盖“个人购买”的印单。发给个人的国库券收款单还本付息时,与个人持有的国库券一样支付现金。
七、为了解决国库券保管问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以上支行要继续办理好国库券代保管业务,尚未开办该项业务的银行,要尽快开办。代保管国库券的办法仍按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
八、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规定((83)财综字第16
九、在发行国库券期间,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发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各主管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应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十日前用电月报报告上月末止累计交款数(月报项目见附件四,电报代号见附件五)。交款数由各县(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转送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上报。其总数必须和银行上划数一致。
中央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八日前将上月底的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3.在认购和交款期间,每月报一次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并应附送“一九八六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附件六)。中央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报送“中央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七)。
十、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财政部将根据每年发国库券的数额,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拨付给银行推销费。推销费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推销上划国库券的数额按比例拨付。推销费用于办理推销国库券有关事项的开支。具体办法是:专业银行各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在国库券发行工作结束后,于年底按所辖推销上划的汇总数字向同级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根据各分行上划国库券的推销额,分批拨付。
各专业银行为千分之一。其中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各为千分之零点一,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为千分之零点七。
人民银行为千分之零点五。其中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各为千分之零点一,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为千分之零点二
十一、为了搞好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下应设办公室,由财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局)。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也要指定专人办理具体工作,掌握交款情况,及时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请将经办人员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以便联系工作。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债务处,电话863898。
单位购买 |
交 款 | 名 称 | 地址 | 第 | |||||||
单 位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任务数 | 一 | ||||||
交款金额 | 人民币 | 位 数 | 联汇委 | |||||||
(大写): | 由总员 | |||||||||
人送会民交办银县公行『室县区『 | ||||||||||
支』财 | ||||||||||
行级政 | ||||||||||
『国局 | ||||||||||
说明:“交款单位类别”根据本 | 城库』 | |||||||||
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地方政府、 | 市券『 | |||||||||
经收银行签证 (盖章) | 地方企业、地方机关团体和事业 | 区推白 | ||||||||
单位、乡镇企业、中央企业、中 | 办销纸 | |||||||||
年 月 日 | 央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部队单 | 』 紫 | ||||||||
位等 | 油 | |||||||||
墨 | ||||||||||
』 | ||||||||||
单位购买 |
交 款 | 名 称 | 地址 | 第 | ||||||
单 位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任务数 | 二 | |||||
人民币 | 位 数 | 联 | |||||||
交款金额 | 银 | ||||||||
(大写): | 行 | ||||||||
代付 | |||||||||
上列款项,请由本单位帐户 | 银行会计分录: | 出 | |||||||
支付。 | 科目(付) | 凭『 | |||||||
对方科目(收) | 证白 | ||||||||
交款单位印签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纸 | |||||||
年 月 日 | 会计 复核 记帐 | 翠 | |||||||
绿 油 墨 』 | |||||||||
单位购买 |
交 款 | 名 称 | 地址 | 第 | ||||||
单 位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任务数 | 三 | |||||
人民币 | 位 数 | 联 | |||||||
交款金额 | 交管 | ||||||||
(大写): | 给部 | ||||||||
上列国库券款项已向银行交讫。 | 交门款 『 | ||||||||
单 白 | |||||||||
位 纸 | |||||||||
经收银行签证 (盖章) | 交款单位 (盖章) | 转 浅 | |||||||
送 兰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上 油 | |||||||
级 墨主 』 | |||||||||
单位购买 |
交 款 | 名 称 | 地址 | 第 | ||||||
单 位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任务数 | 四 | |||||
人民币 | 位 数 | 联 | |||||||
交款金额 | 退 | ||||||||
(大写): | 给 | ||||||||
单位会计分录 | 交款 | ||||||||
单『 | |||||||||
位白 | |||||||||
科 目 | 的纸 | ||||||||
经收银行 (盖章) | 回黑 | ||||||||
年 月 日 | 对方科目 | 单油 | |||||||
墨 』 | |||||||||
(1)本交款凭证规定四联:第一联报查联、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报告联、第四联回单联。
(2)本凭证由购买国库券的单位填制,并在第二联(支款凭证)上加盖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将第二联代替传票,第一联(报查联)由银行暂行留存,每旬汇总整点相符后开列清单一并随同代收国库券款项的划款报单送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或城区办事处)再由专业银行县支行汇总划转人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第三联(报告联)和第四联(回单联)退给交款单,交款单位将第三联(报告联)转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交款任务的报告,第四联由交款单位留存。
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下集镇办事处和农行县支行以下营业所对于留存的本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应于下旬末随同代收国库券款项的划款报单送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或城区办),再由各专业银行汇总后,随同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和划款报单送交人行县支行。
(3)凭证左上角“交款单位类别”根据交款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地方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中央企业、中央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部队单位等。
(4)本交款凭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使用较好的纸质,力求复写清晰。(在印制时,对格式校核,会同银行分行校定)。
个人购买 |
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或自购人) | 名 称 | 地址 | 第一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认购金额 | 联汇员 | ||||||
人民币 | 位 数 | 由总会 | |||||||
交款金额 | 人送办 | ||||||||
(大写): | 民交公 | ||||||||
银县室 | |||||||||
行『『 | |||||||||
县区财 | |||||||||
说明:“交款单位类别”,由 | 支』政 | ||||||||
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根据个人 | 行级局 | ||||||||
经收银行签证 (盖章) | 的情况,分别填写职工(包括城 | 『国』 | |||||||
市居民、个体工商业者)、农民 | 城库 | ||||||||
年 月 日 | 部队个人等。 | 市券『 | |||||||
区推白 | |||||||||
办销纸 | |||||||||
』委黑 油墨 』 | |||||||||
个人购买 |
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或自购人) | 名 称 | 地址 | 第二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认购金额 | 联 | ||||||
人民币 | 位 数 | 银 | |||||||
交款金额 | 行 | ||||||||
(大写): | 代 | ||||||||
付出 | |||||||||
上列款项,请由本单位帐户 | 银行会计分录: | 传『 | |||||||
支付。 | 科目(付) | 票白 | |||||||
对方科目(收) | 纸 | ||||||||
交款单位印签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深 | |||||||
年 月 日 | 会计 复核 记帐 | 兰 | |||||||
油 墨 』 | |||||||||
个人购买 |
统一代个人 | 名 称 | 地址 | 第 | ||||||
(或自购人) | 开户银行 | 帐号 | 认购金额 | 三 | |||||
人民币 | 位 数 | 联 | |||||||
交款金额 | 银 | ||||||||
(大写): | 行 | ||||||||
发出国库券券别 | 银行会计分录: | 代 | |||||||
五元券 | 科目 (收) | 收 | |||||||
十元券 | 对方科目(付) | 入 | |||||||
五十元券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传『 | |||||||
一百元券 | 会计 复核 记帐 | 票白 | |||||||
合计 | 纸 红 油 墨 』 | ||||||||
个人购买 |
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 | 名 称 | 地址 | 第 | ||||||
(或自购人) | 开户银行 | 帐号 | 认购金额 | 四 | |||||
人民币 | 位 数 | 联 | |||||||
交款金额 | 交部 | ||||||||
(大写): | 给门 | ||||||||
上列国库券款已向银行交讫 | 交 | ||||||||
款 『 | |||||||||
单 白 | |||||||||
经收银行签证 (盖章) | 交款单位 (盖章) | 位 纸 | |||||||
转 黑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送 油 | |||||||
上 墨级 』主管 | |||||||||
个人购买 |
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 | 名 称 | 地址 | |||||||
(或自购人) | 开户银行 | 帐号 | 认购金额 | ||||||
人民币 | 位 数 | ||||||||
交款金额 | |||||||||
(大写): | |||||||||
单位会计分录 | |||||||||
科 目 | |||||||||
经收银行 (盖章) | |||||||||
年 月 日 | 对方科目 | ||||||||
(1)本交款凭证规定五联:第一联报查联、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第四联报告联、第五联回单联。
(2)本交款凭证由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填制,并在第二联(支款凭证)上加盖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将第二、三两联代替传票。第一联(报查联)由银行暂行留存,每旬汇总整点相符后,开列清单一并随同代收国库券款项的划款报单送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或城区办),由专业银行县支行(或城区办)汇总后,随同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和划款报单送交人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第四联(报告联)和第五联退给交款单位,交款单位将第四联(报告联)转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交款任务的报告,第五联由交款单位留存。
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下集镇办事处和农行县支行以下营业所对于留存的本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应于旬末随同代收国库券款项的划款报单送交各自的专业银行县支行(或城区办)。
(3)对于个人自行来银行购买国库券的,由本人填写(或由银行代填)本交款凭证第一、三联两联,其处理方法与(
(4)凭证左上角“交款单位类别”,由统一代个人交款的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分别填写职工(包括城市居民、个体工商者)、农民、部队个人等。
(5)本交款凭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使用较好的纸质、为求能复写清晰。(在印制时,对格式校样,会同银行分行校定)。
交款凭证第一 | 代收国库券款项 | 附 | ||
类 别 | 联(报查联) | 说 明 | 件 | |
本月总张数 | 本月总金额 | 共 | ||
单位购买国库券 | 左列款项,已与 | |||
个人购买国库券 | 本行90代收单位购 | 张 | ||
买国库券款项科目 | 『 | |||
和91代支个人购买 | 白 | |||
合 计 | 国库券款项科目本月上划的收款总数核对相符。 | 纸 黑 油 墨 』 |
(1)本汇总单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根据各经办行及所属处所送来的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填制一式两份。将一份连同各该交款凭证(报查联)于次旬三日内送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地方送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县支行),一份留存。
(2)本汇总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推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在印刷时,对格式校样,会同银行分行校定)。
交款凭证第一 | 代收国库券款项 | 附 | ||
类 别 | 联(报查联) | 说 明 | 件 | |
本月总张数 | 本月总金额 | 共 | ||
单位购买国库券 | 左列款项,已与 | |||
个人购买国库券 | 本行90代收单位购 | 张 | ||
买国库券款项科目 | 『 | |||
和91代支个人购买 | 白 | |||
合 计 | 国库券款项科目本月上划的收款总数核对相符。 | 纸 紫 油 墨 』 |
(1)本汇总单由人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根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支行送来本旬的国库券交款凭证总和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填制一式三份。将一份连同各该交款凭证(报查联)于次旬五日前一并送交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签收,作为该办公室统计国库券月报的依据,一份送人民银行地(市)分行,留存。
(2)本汇总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推销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在印刷时,对格式校样、会同银行分行校定)。
累 计 | |||
项 目 | 任务数 | ||
交款数 | |||
合 计 | |||
一、单位小计 | |||
其中:地方政府 | |||
地方企业 | |||
地方机关团体 | |||
和事业单位 | |||
乡镇企业 | |||
中央企业 | |||
中央机关团体 | |||
和事业单位 | |||
部队单位 | |||
二、个人小计 | |||
其中:职工 | |||
农民 | |||
部队个人 |
任务 | 交款 | |||
合计 | 100 | 200 | ||
单位小计 | 110 | 210 | ||
地方政府 | 111 | 211 | ||
地方企业 | 112 | 212 | ||
机关团体 | 113 | 213 | ||
乡镇企业 | 114 | 214 | ||
中央企业 | 115 | 215 | ||
中央机关团体 | 116 | 216 | ||
部队单位 | 117 | 217 | ||
个人小计 | 120 | 220 | ||
职工 | 121 | 221 | ||
农民 | 122 | 222 | ||
部队 | 123 | 223 |
交 款 数 | ||||
项 目 | 分配任务数 | 金 额 | 占任务数 | 备 注 |
% | ||||
合 计 | ||||
一、单位小计 | ||||
其中:地方政府 | ||||
地方企业 | ||||
地方机关团体 | ||||
和事业单位 | ||||
乡镇企业 | ||||
二、个人小计 | ||||
其中:职工 | ||||
农民 |
附件七:
交款地址 | 交款单位 | 任务数 | 交款数 | 交款日期 | 备 注 | |
总计 | ||||||
(地区)小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