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2-08-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2〕512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92)财文字009号《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

  二、凡已接到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392号《关于补助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通知》的财政厅(局),请速将此项专款和配套经费拨付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速拨至用款单位,不能拖延、挤占、截留和挪用,以保证文物抢救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违者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三、今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要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集中资金,重点使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并需写明地方配套资金数额,不能全部依靠中央的专项补贴。

  四、中央财政增加国家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之后,地方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省级及其以下的文物保护专项,不能减少此项经费。

  以上各项,请务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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