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0-04-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0-04-1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0〕30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现将1990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附件: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一)按照各年国债券条例、通知的有关规定,在1990年到期可兑取本息的国债券是:1981年国库券、1982年国库券、1983年国库券、1984年国库券、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

  (二)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按中签号码分五年兑取,今年可兑取本息的中签号码按财政部1986年、1987年和1988年的中签号码公告为准。上述年度国库券在19861989年已到期未兑取的,今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

  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今年均已到期,一次兑取本息。

  (三)今年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为71日至930日,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1日算起至今年630日止。

  兑付期过后,每个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一至二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在101日以后至次年630日止办理兑付国库券时,按原到期的年限计付利息,不加计利息。

  (四)个人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国库券,到期未兑取的,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各年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止,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

  1985年国库券今年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五)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购买部分,从购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始办理还本付息,利息从购买之日起算至满二年止,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二年后开始办理还本付息,利息从购买之日算至满二年止,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七)以上债券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八)1985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在购买时已发给国库券收据,今年办理兑取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兑取现金。

  (九)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以及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可在就近的各专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邮政部门均办理上述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购买部分的还本付息工作,仅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处理。

  (十)单位购买的国债的还本付息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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