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0-11-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8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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