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0-04-26
【颁布单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资商字〔1990〕21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

  财政部(90)财办字第3号文,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和划转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89)财法字第058号文通知和我局国资商[1990]10号补充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的具体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1.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2.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3.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4.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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