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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