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7-02-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7〕17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文《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业干部培训费等适用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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