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1-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2〕1 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中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二、各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抵债资产,积极处置,尽早回收以实现收入。

       三、财政部现行的有关规定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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