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切实做好巡查验收工作以及整个检查工作的总结,根据《财政部开展<会计法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巡查验收工作,通过巡查验收,了解本地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加强会计监督。在组织巡查验收过程中,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语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1.检查工作的组织及分工落实情况。包括:召开动员会、工作会议情况,转发、下发文件情况,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公布检举方式和督促检查落实等情况。
2.单位自查组织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时间安排、组织落实情况、自查表回收情况和自查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
3.重点检查组织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的时间安排、内容确定、检查组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阶段总结材料的汇总情况和检查组成员执行纪律等情况。
4.检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立卷归档的重点检查资料包括:(1)会计监督检查通知书;(2)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3)会计监督检查报告;(
6.整改和建章建制情况。是否就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在了解被巡查地区重点检查的总结材料和汇总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巡查组具体工作方案;
3.有针对性地复查
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巡查组应当写出巡查工作报告报组织巡查工作的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1.对巡查地区、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总体评价;
4.本地区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对财政部门今后开展会计监督的建议。
中央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组织本部门的巡查验收工作。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各个阶段的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当按我部要求报送会计违法违纪方面的典型案例。
1.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整个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巡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及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管的建议等。
已分别报送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的地区,工作总结中的相关部分可适当简化。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会计行为的处理情况,应重点加以说明;如尚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
2.上报形式。各地区、各部门需上报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1.内容要求。各地区应选择那些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金额较大、违法手段恶劣、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加以整理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典型案例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2.数量要求。各地区应上报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