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6-11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组厅字〔2003〕18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国资委党委:

    为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规定,我们规定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都要在今年建立起保障机制,并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由组织部门牵头,对建立“三个机制”工作进行自查。中央管理企业的自查工作由国资委牵头。自查情况汇总后,请于2003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各地区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二、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三、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l业和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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