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国债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0-02-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债字〔2000〕23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0年支付利息的国债品种较多、数额较大,必须按各期国债发行公告或通知规定的付息日期及条件(详见附表)及时足额支付。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2000年国债付息事宜通知如下:

  一、付息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办理该期国债的转托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付息日前7个工作日闭市前,将本交易所该期国债注册数额报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

  二、中央公司对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数额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于付息日前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三、各交易场所于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财政部审核无误后,于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向各交易场所核拨付息资金。

  四、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该期国债的投资人,为该期国债利息的最终所有者。

  五、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停牌1天,各交易场所办理付息的有关准备工作。各交易场所应保证在付息日当日营业开始前,将付息资金拨至各投资者资金账户,保证投资人在付息日及时领取利息。

  六、付息日当日恢复交易,各交易场所应对恢复交易的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七、在中央公司托管的不上市交易国债,其付息资金的申请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2000年各期国债付息事宜财政部不再另文通知,各交易场所应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抄报财政部。

  国债付息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债信誉和投资者利益,各交易场所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遇有重大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2000年支付利息国债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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