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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变更(报刊登记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新出办[2002]7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43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原由你署统一印制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向报刊出版发行单位颁发的《报刊登记证》已改为《报刊出版许可证》,因此,同意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代你署收取的“报刊登记费”名称变更为“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同时,取消临时报刊登记费。
二、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套2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代你署收取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五、你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