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3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精神,现将军队保障性企业中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后的农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35年内继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仍应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三、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要掌握税源情况,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征免界限,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牧业税政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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