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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 | |||||||
1.出资人代码:国务院出资填写“GOV100000”;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填写“GOV+地方行政区划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统一代码;国内企业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中国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ZGR000000”;境外企业出资统一填写“JWQ000000”;境外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JWR000000”。
2.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3.地址:按出资人所在详细地址填写。其中,出资人为企业的,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应与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一致。
4.投资金额: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相等。
5.股权比例:按各出资人实际股权比例填写,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100%。计算公式为:
6.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7.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实收资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资本公积 | |||||||
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各类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
合 计 | |||||||
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 | ![]() | ![]() | |||||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 ![]() | ![]() | |||||
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资产总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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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投入本企业法人资本中的国有资本数额。其中,出资人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投入本企业的法人资本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出资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4.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办理。
7.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补充流动资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资本公积等。
8.各项风险准备:指金融企业按其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准备。包括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
9.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0.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1.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2.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14.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5.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 ||||||||
终止时账面数 | ||||||||
实收资本 | 国家资本 | |||||||
法人资本 | ||||||||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 ||||||||
外商资本 | ||||||||
个人资本 | ||||||||
小 计 | ||||||||
资本公积 | ||||||||
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 ||||||||
盈余公积 | ||||||||
各类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
合 计 | ||||||||
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 | ![]() | ![]() | ||||||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 ![]() | ![]() | ||||||
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资产总额 | ![]() | ![]() | ||||||
其中:长期投资 | ![]() | ![]() | ||||||
注销原因 | ![]() | ![]() | ||||||
批准注销单位及文号 | ![]() | ![]() | ||||||
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投入本企业法人资本中的国有资本数额。其中,出资人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投入本企业的法人资本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出资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4.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办理。
7.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补充流动资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资本公积等。
8.各项风险准备:指金融企业按其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种准备。包括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
9.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0.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1.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12.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13.注销原因:按被注销原因的代码填写。其中:用01标识企业解散;用02标识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用03标识企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用04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转让;用05标识其他原因注销。
14.批准注销单位及文号:批准注销单位按批准有关注销事项的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全称填写,由多个单位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批准注销文号按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文号填写,无文件号的可填写文件的名称。
15.申报日期:按企业因自行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全部国有产权被转让等注销事项被批准或裁定的时点填写。
16.终止时账面数:按以上申报日期企业国有资本以及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情况填写。
17.清算评估数:按法定清算小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注销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等进行清理、清算后的确认数额填写。
18.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9.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 |||
1.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 ![]() | ![]() | ![]() |
其中: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 ![]() | ![]() | ![]() |
2.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收回 | ![]() | ![]() | ![]() |
3.其他国有资本出资人收回 | ![]() | ![]() | ![]() |
4.划转其他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 ![]() | ![]() | ![]() |
5.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 ![]() | ![]() | ![]() |
6.支付清算费用 | ![]() | ![]() | |||
7.其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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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
1.填报对象:企业自行解散、或被依法撤销以及全部国有产权被转让的,须如实填报此表;破产企业或清算后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为负数的企业不需填报。
2.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收回、其他国有资本出资人收回、划转其他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按政府有关文件、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的批文以及企业清算小组提供的企业清算报表和清算报告所确定的数额填写。
4.申报日期:按企业总部、上级单位或清算小组确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方案的时点填写。
5.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6.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担保标的金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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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标的金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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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担保方式:按企业担保的方式填写,同一标的有多种担保方式的,须分别记载,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2.债权机构:按债权人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6.备注:填写本笔担保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司法冻结期限 | 司法冻结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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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冻结期限 | 司法冻结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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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司法执行机关:按执行司法冻结的机关(机构)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司法冻结通知书和冻结封条上的机关(机构)公章一致。
2.司法冻结资产数额:按司法冻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额或实际冻结资产的账面值填写。
3.司法冻结期限: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或其他书面通知)上的规定期限填写,未作具体规定的,填写“无限期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