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