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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附: |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单位: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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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 基金征收标准 |
北京 | 7 |
天津 | 7 |
上海 | 13.92 |
河北 | 7 |
山西 | 7 |
内蒙古 | 4 |
辽宁 | 4 |
吉林 | 4 |
黑龙江 | 4 |
江苏 | 14.91 |
浙江 | 14.36 |
安徽 | 12.92 |
福建 | 7 |
江西 | 5.52 |
山东 | 7 |
河南 | 11.34 |
湖北 | 0 |
湖南 | 3.75 |
广东 | 7 |
广西 | 4 |
海南 | 4 |
重庆 | 7 |
四川 | 7 |
贵州 | 4 |
云南 | 4 |
陕西 | 4 |
甘肃 | 4 |
青海 | 4 |
宁夏 | 4 |
新疆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