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1-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地字〔1996〕9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

  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八个省会城市,从1996年起取消计划单列。现对上述省会城市取消计划单列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6年起,原省会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不再以计划单列市的身份参加全国性由省一级参加的财政工作会议。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省会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预算工作纳入所在省的预算管理;原省会单列市的有关财政预算等问题不单独向中央汇报,由省汇总向中央汇报;中央不再单独答复原省会计划单列城市的请示和要求。

  三、1995年财政决算仍按原规定由原省会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分别报送财政部。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省会计划单列市不再直接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报表、总决算报表、月报、旬报及其他统计报表。

  四、中央对原省会计划单列市的各项结算事项,1995年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从1996年起,中央不再与原省会计划单列市单独办理结算。

  五、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省会计划单列市分库的预算收入报解工作,并入所在省分库,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分库不再直接向总库划解库款,凡上划的1996年国库款项,经与总库进行帐务核对后一次冲回,然后划交省分库。原省会计划单列市资金调度比例由所在省核定。

  六、目前中央正在规范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原省会计划单列市取消单列后,分税制的基本框架仍应保留,中央对原省会计划单列市已经确定的税收返还基数,原体制上解,补助等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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