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3-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1〕70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代征手续财务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体制公司监事会:

    你监事会《关于代征手续财务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金融、保险和证券企业制定的规定,金融机构自办和代办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手续费,均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分别纳入企业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因此,金融机构为税务部门办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收入,应纳入营业收入核算。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应将结余的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营业收入核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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