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7-11-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外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87〕884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将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不成立海外房地产管理筹备小组,由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共同负责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执行《请示》中所提的筹备小组的四项任务。日常工作由财政部外事财务司办理。

  二、请各部门、各地区按《请示》中的要求,于19883月底以前务必将所属的海外房地产的清理结果报告财政部、外交部。

  三、从1988年起,各部门、各地区的驻外机构和企事业等单位(不管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如何),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请于每年年底以前将下一年购建海外房地产的计划报送财政部、外交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核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在海外购建房地产。

  四、中央各单位购建海外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地方各单位购建海外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外事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1988年的计划,因时间等原因,可延至19881月底以前报来。  附件: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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