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你部《关于商请收取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证书费用的函》(民函[2002]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鉴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年检属于履行政府职能,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数量不多,有关证书印制费等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因此,不宜收取证书工本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