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意收取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1-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1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商请收取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证书费用的函
 

民政部:

    你部《关于商请收取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证书费用的函》(民函[2002]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鉴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年检属于履行政府职能,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数量不多,有关证书印制费等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因此,不宜收取证书工本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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