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9-02-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9〕4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88]167号文件精神和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五“类”“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类”的第209“款”“其他事业费”中,增设第9项“监察事业费”一个“项”级科目。有关监察事业费的开支范围等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