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01-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工字〔1986〕18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而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则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不足的在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两个文件有矛盾,不好执行,要求明复。经研究,我们意见: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费用,均应首先在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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