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11-10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地字〔1989〕12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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