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6-08-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86〕171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如何执行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规定的报告
 

中国银行:

  你行(86)中财字第277号文件《关于如何执行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规定的报告》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在深圳开设的分行,是由各自的总行按人民币统一与财政部清算的。目前国家规定“三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外汇收入,按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于国内企业经营所得外汇收入,按我部税务总局(85)财税一字第12号文件通知规定,也是按牌价以人民币纳税的。因此,中国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在深圳市分行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均统一以人民币计算。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