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2-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7〕30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对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009户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1184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22万人。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门的审计和检查。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补助资金;有的不及时履行承诺,迟迟不接收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等;有的破产补助资金使用无章可循,管理流于形式。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持续时间最长、实施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继续推进总体规划内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有利于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提升。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补助资金的测算、申请、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认真完成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以下简称破产预案)的编制。拟关闭破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破产预案,提供编制依据,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债务、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低价处置拟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

()要严格审核拟关闭破产企业上报的破产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标准证明,涉及的统筹外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拟关闭破产企业所享受的财政亏损补贴金额及来源等要进行认真核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核实结果及时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申报企业反馈意见,并监督企业对破产预案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后,送专员办审核确认。

()要严格用款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破产补助资金后,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用款审批制度,严格按用款程序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查,及时掌握补助资金的动态、流向,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努力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害。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坚决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

()要重点推进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和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要切实履行接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和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对抬高要价或拒不接收的,要坚决纠正。各有关财政部门应在20076月底前向财政部专题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要管好用好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给地方的亏损补贴基数。中央财政拨付的亏损补贴基数,是中央下放煤炭、有色金属等困难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要统筹用来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亏损补贴基数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在20075月底前专题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要努力保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监督、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认真合理测算并及时发放涉及各类职工的安置资金。对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的,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应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或补偿金折算入股,由职工持有。

四、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年向财政部报告政策性关闭破产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的做法和问题。在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社会职能分离情况、社会保险接续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进行全面总结,专题报告财政部。

五、凡在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追缴相关资金外,对有关财政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整改之前暂停审批该地区的破产项目,暂停下达该地区的补助资金。

()伪造有关会计记录、凭证等破产企业基础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违规使用补助资金;

()不履行承诺,各项移交工作迟缓;

()存在待纠正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

()不执行专题报告制度。

六、加强领导,积极沟通,善始善终地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各项工作。要加强纵向沟通和横向交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既要用好政策,又要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做好关闭破产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把企业关闭破产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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